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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40900012775903Q\2024—00040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4〕40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0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汾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打好打赢2024-2025年秋冬防攻坚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筑牢美丽临汾绿色根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动摇,突出源头防控、系统治理,实施差异管控,加大监管力度,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各项措施任务落实落细,圆满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秋冬季和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攻坚目标
1.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24—2025年秋冬季空气质量两个阶段PM2.5浓度控制目标,即2024年10—12月、2025年1—3月PM2.5浓度分别同比下降10%、5%。
2.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24年大气环境指标任务。
三、攻坚任务
(一)推动结构型污染减排
1.全力推进结构布局调整。严格落实国家、省“两高”项目有关政策规定,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粗钢产量压减,完成年度粗钢总量调控任务。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12月底前,退出襄汾县新金山特钢2座450m3高炉、众泰冶炼1座450m3高炉、晋华钢铁1座505m3高炉、中升钢铁2座60吨转炉和1座10m2竖炉,侯马市华强钢铁和建邦铸造各1座90m2步进式烧结机等限制类工艺装备。严格落实社会独立煤炭洗选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促进煤炭洗选行业规范发展。(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扎实推进散煤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将今年实施改造的洪洞县、霍州市、尧都区、襄汾县、曲沃县、侯马市、古县、蒲县、翼城县、浮山县等10个县(市、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结合实际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严禁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推动沿汾6县(市、区)和临近的蒲县、乡宁县、古县、浮山县、翼城县、汾西县等县加快清洁取暖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为2025年进一步推进“煤改电”和散煤清零打好基础。加快推进绿色能源输配项目管网和能源输配站(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市区能源站工程)建设。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12月底前,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加强居民采暖用气、用电供应,保障居民采暖使用。足额调配储存洁净煤,确保禁燃区内居民正常使用。持续深入推进烟叶烘烤、农业大棚种植、食用菌加工、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建立农业散煤设施清单,完成农业用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集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持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优化。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稳定提升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煤炭、焦炭铁路运输比例。严格落实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推动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对临汾、洪洞、襄汾、曲沃、侯马、霍州、尧都高新等7个开发区内未按时在9月底前完成清洁运输改造的工业企业,秋冬防期间严禁燃油、燃气车辆进出厂区拉运作业。12月底前,沿汾6县(市、区)其余钢铁(含铸造用生铁)、水泥企业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运输比例达60%以上。开展煤炭(开采、洗选等)、有色等行业清洁运输改造工作,2025年,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推进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按规定推动市区规划区和各县(市)县城建成区公务用车、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及各县(市、区)5A级景区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新增或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环卫车辆、邮政快递等市政公共领域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未完成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改造的物流运输车辆、非电动混凝土搅拌车禁止进入市区规划区。重点用车单位全部规范建设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系统监控视频保存不少于6个月,电子台账等记录保存不少于24个月。按照省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试点要求,尧都区、侯马市加快完成清洁运输先行引领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邮政管理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持续开展铸造、烧结砖瓦、石灰、家具制造、中药材加工等特色产业排查,对属于产业集群类别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确定产业发展定位,明确升级改造标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工业企业污染减排
5.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12月底前,古县盛隆泰达、宏源焦化项目实现熄焦方式“干备干”,加快推动安泽圣鑫、蔺鑫焦化项目备用干熄焦建设;持续开展创A退D工作,12月底前,全市A、B(B-)级和引领性企业数量力争达到60家以上。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全面完成焦化、水泥(含粉磨站)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对全面完成治理工程和清洁运输改造的焦化、水泥(含粉磨站)企业,要加快完成评估监测,并按规定分别在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和中国水泥协会、省建材工业协会公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扎实推进VOCs综合治理工程。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提出的10个关键环节,开展源头、过程和末端全流程治理改造提升。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全面完成替代工作。加强企业运行管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要加强监管监控。大力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夯实企业VOCs治理设施建设改造、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储罐及装载设施废气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切实减少VOCs污染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持续实施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双控。严格落实《临汾市联防联控县重点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实施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火电企业严格执行深度治理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高于5、25、40毫克/立方米),对日均排放浓度和年排污总量超出双控要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对长流程钢铁、铸造用生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环保绩效等级和守法情况,对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停限产要求,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管控。管控措施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期间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2024年12月8日—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2025年1月1日—3月31日,两个阶段按比例分别实施管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对符合规定需纳入保障类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把关,统一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的,可豁免错峰生产。2023年黄河流域生态警示片披露问题涉及的产能,未完成整改验收前不得列为错峰停限产比例基数。
(1)长流程钢铁行业(不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分厂)
①A级企业高炉、烧结、球团、转炉、石灰窑等工序,不予错峰。
②B级、B-级、C级、D级企业,高炉、烧结、球团、转炉、石灰窑等工序分别限产20%、30%、40%、50%以上(以高炉、转炉产能为基数,以生产设施停产数量、停产时间核定停产比例)。
③独立轧钢企业,轧钢工段限产20%以上(以生产设施停产数量、停产时间核定停产比例)。
④涉及粗钢生产企业,同时严格执行压减过剩产能相关措施(错峰生产和压减过剩产能措施中,按从严原则执行)。
(2)铸造用生铁行业
①A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C级企业,高炉、烧结、石灰窑等工序分别限产20%、40%以上,采取生产设施停产的方式执行,以生产设施停产数量和停产时间核定停产比例。
③D级企业,高炉、烧结、石灰窑等工序停产。
(3)焦化行业
①A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C级、D级企业,焦炉负荷分别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65%、50%以内(以结焦时间、产品产量进行核算)。
③熄焦方式全部采用干法(实现“干备干”)的企业,减少10%焦炉限产负荷。
(4)炭素行业
①A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C级企业,分别限产30%、50%以上(以生产设施停产时间计)。
③D级企业,停产。
(5)炭黑行业
①A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企业,限产20%以上(以生产设施停产时间计)。
③C级、D级企业,停产。
(6)砖瓦行业
①A级和引领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企业,停产46天。
③无独立热源的非引领性企业,停产57天。
④C级、D级企业及其他非引领性企业,停产。
(7)耐火行业
①A级和引领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企业,停产35天。
③C级和非引领性企业,停产57天。
④D级企业,停产。
(8)陶瓷行业
①A级和引领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和非引领性企业,停产35天。
③C级、D级企业,停产。
(9)石灰窑行业(不包括长流程钢铁和铸造用生铁企业中的石灰窑工序)
①A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C级企业,分别停产35天、57天。
③D级企业,停产。
(10)水泥熟料行业
执行省建材协会规定的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11)粉磨站(矿渣粉)行业
①引领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非引领性企业中,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配料、粉磨工序停产50%,未完成的全面停产。
(12)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①A级、B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C级企业,电炉熔炼工序停产50%。
③D级企业,电炉熔炼工序停产。
(13)洗煤、岩矿棉、混凝土搅拌、石膏板等行业
攻坚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2个月。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严格错峰措施置换审核。对涉及居民供热保障等民生类企业,确需调整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措施并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压实属地落实整治责任,对发现的企业实施关停取缔、提升改造、整合搬迁“三个一批”分类处置,严格动态清零。对整治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将发现的取缔不彻底、死灰复燃等问题纳入量化问责范围,严肃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1.持续开展钢铁企业CO治理管控专项检查。持续开展联防联控县钢铁企业CO治理管控专项检查,对各有关生产工序、产排污环节实施参数化管控,确保治理设施完善到位、回收装置正常运行,有效减少CO排放。对发现的CO违法排污、不执行管控要求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襄汾县、曲沃县、侯马市人民政府)
12.持续推进燃煤锅炉、炉窑升级改造。严格实施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动态清零。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炉具,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持续提升工业炉窑治理改造水平,加快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炉窑以及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推动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集中供热等进行替代。全面完成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3.持续推进工业园区污染整治。严格落实省环委办《推进重点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持续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完成园区内外面貌环境整治、强化环境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和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等重点工作任务,持续实施工业园区扬尘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清洁运输改造,高标准完成大气治理提升任务,切实提升工业园区治理水平,有力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移动源污染管控
14.实施重中型车辆绕行管控。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管控,实施柴油货车、燃气货车和散装物料重中型运输车辆优化通行管理,采用驻点检查和电子抓拍等方式,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置,全面降低过境重中型车辆对城区空气质量的影响。(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严格入城重中型车辆管控。加强进入城市建成区的重中型车辆管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通行。禁止非新能源的物流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进入市区拉运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中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要求,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运输车辆污染排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管控,严禁使用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区规划区内的施工工地严禁使用燃油装载机、叉车、打桩机等3类工程机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煤炭发运站、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改造。加快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做到应登尽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低于20%。12月底前,完成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开展面源污染管控
17.加强工地裸地扬尘管控。加大建筑、市政、拆迁等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裸露地面全部采用土工布、绿网等苫盖。强化土石方作业喷雾抑尘,严格实施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严禁带泥携尘上路。对城市连片裸露地面、易产尘堆放场所以及废旧厂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围挡、苫盖、洒扫或绿化、硬化等抑尘措施。(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临汾公路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8.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强化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持续开展道路清洗冲洗工作,加密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严格达到“以克论净”标准要求。加强全市国省干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道路扬尘整治,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强化公路道路病害治理,减少道路积尘。开展车辆抛撒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车辆抛撒和不苫盖等扬尘污染行为,切实降低公路道路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临汾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9.加强重点区域扬尘监测。推进交通污染专项监测网建设项目,对公路、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区域设置自动监测点,开展交通污染监测。持续开展降尘量监测考核,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县市区降尘量监测排名,各县(市、区)月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平方公里。(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整治。强化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扬尘专项整治,全面完善扬尘治理设施,提升扬尘治理水平,及时查处各类扬尘问题,有效控制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1.开展“三清零”和禁燃禁烧检查。开展禁煤区燃煤、柴禾及燃烧设施“三清零”工作成果检查,切实夯实“三清零”工作成效。加大对燃烧散煤、柴禾和使用燃烧设施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严格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量化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2.加大露天焚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深入开展秸秆、垃圾及其他生物质等露天焚烧管控,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网格巡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量化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3.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严格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全面摸排清缴处置烟花爆竹,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问题发生。(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4.严格餐饮油烟管控。加强餐饮油烟排放单位日常管理,督促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做好台账记录。坚决查处不在指定区域从事露天烧烤行为。强化餐饮废气在线监测数据运用,对超标排放问题依法实施处罚。(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25.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严格对照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修订发布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完善预警管理体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6.强化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落实部门定期会商、专家综合研判、及时发布预警、督促指导响应、区域联防联控、适时协商减排、预警效果评估等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工作要求,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程度。在出现区域长时间的重污染天气时,按省级指令执行减排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专项执法检查
27.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按照重点区域重点查、关键企业查关键点、问题企业盯住查、守法程度高的企业无事不扰的原则,采取县级自查、交叉巡查、市级抽查、适时突查方式,对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严查重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秋冬季期间存在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按规定降低绩效评定等级,实施加严管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8.开展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出具虚假检测、对比报告等行为,切实规范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和监测质量。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严查检验过程数据异常的检测线和机构,重点核查分析仪和工控机之间是否桥接硬件作弊设备或安装作弊软件,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9.开展柴油、燃气货车路查路检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通过路查路检、入户检查等方式,持续开展柴油(燃气)货车专项检查,秋冬防期间加密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将发现问题的车辆列入黑名单,秋冬防期间禁止进入市区行驶。(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0.开展油品合规情况专项检查。开展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抽测,依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完善在用油品溯源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非标油品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依法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汾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当前严峻形势,切实扛牢主体责任,对照设立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专题进行安排部署,常态化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攻坚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限,加快建立完善攻坚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体系和责任体系清单,实施工作任务项目化、清单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取得实效。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督导监管,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岗,形成任务落实闭环机制。
(三)加强监督执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精准、高效开展监督执法,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铁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重点打击恶意排污、超标排污、偷排偷放,以及“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秸秆焚烧、散煤“三清零”落实不力、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查处影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全力保障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顺利开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攻坚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主动报道亮点工作和先进经验,公开曝光工作推进不力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攻坚工作,营造秋冬防攻坚浓厚舆论氛围。
(五)定期调度通报。各县(市、区)要细化责任分工,按时向市直有关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工作进展,并每周向市环委办汇总报送。市环委办要加大攻坚工作调度力度,实行“周调度、月通报”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市工作进展,对巡查监管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汇总通报,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攻坚任务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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