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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40900012775903Q\2024—00031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4〕31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双品质”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城市公共设施的意愿显著提升。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全过程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应由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项目,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建人)自愿采用无偿捐建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市政道路、公园绿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文体设施、养老机构等。
二、组织实施
(一)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包含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配套、景观绿化等分项工程建设。项目既可以由单一捐建人独立完成建设,也可以由多个捐建人联合建设完成,还可以是捐建人负责部分分项工程建设。
(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实施机构,履行捐建项目业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三)意向捐建人与业主单位沟通对接,结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布局等情况形成项目捐建意向报告,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业主单位与捐建人协商签订项目捐建协议。
(四)捐建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与业主单位共同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公共设施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五)业主单位作为捐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办理所有工程建设手续。
(六)捐建项目设计方案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捐建人参与审核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展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七)捐建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监理招标,捐建人自主发包确定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八)捐建人应与业主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团队,业主单位应选派人员作为建设管理团队成员,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九)捐建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应会同捐建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文件、竣工图、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等全过程重要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登记等后续手续。
三、支持政策
(一)捐建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纳入捐建人实施的城中村改造、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配套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捐建公共设施投资成本计入该项目投资成本。
(二)捐建项目原则上按照社会投资项目模式推进。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经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划拨土地手续。项目用地尚未完成征收补偿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完成土地整备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等工作,达到“三通一平”条件。
(三)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按规定减免。
(四)对于捐建学校、幼儿园的,捐建人实施的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商品房开发等项目范围内住户学生优先上学。
四、有关要求
(一)捐建项目应与捐建人建设的主体项目同步实施,分期建设的应与首期项目同步实施。
(二)市县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并联审批,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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