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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2775890/2011-00040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汾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1-11-15
文     号: 临政发〔2011〕20号 发布日期: 2011-11-15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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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临  汾  军  分  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履职尽责使命
   (一)认清形势任务。充分认清现行优抚安置政策激励作用有所弱化,对征兵工作带来的影响;认清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调整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对征兵工作产生的推进作用;认清我市征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探索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制定贯彻落实政策规定的新举措。
   (二)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分析近年来征兵工作经验和教训,全面落实省政府、省军区《意见》精神,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国家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热情关心、积极支持国防建设,加大优抚安置力度,为加强新时期国防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三)积极创新实践。坚持把征兵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积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在宣传发动、依法征集、优抚安置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增强征兵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提升征兵工作质量。
  二、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宣传发动效果
  (四)扎实抓好经常性国防教育。利用“5.17”临汾解放纪念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等时机,广泛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各级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要联合党委宣传部门依托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开办国防教育专栏和专题节目。教育部门要将国防教育纳入学生基础教育内容,普及推进全民国防教育。每年结合学生军训,组织各级各类院校开展兵役法规政策学习。
  (五)全面抓好集中性征兵宣传。兵役登记、毕业生预征和组织征兵期间,各级各部门及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集中宣传兵役法规、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国家优待安置政策,大力宣传依法服兵役的先进典型,针对性地加强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的宣传教育。每年5月份第一周为全市“征兵宣传周”,结合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开展针对性宣传;每年10月份为全市“征兵宣传月”,通过组织文艺演出、开设征兵宣传站、发放征兵宣传单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
  (六)着力抓好针对性宣传活动。针对征兵形势任务,广泛开展征兵宣传进院校、进村居社区、进厂矿企业活动,搞好面对面宣传动员,增强征兵宣传效果。市、县两级每年新兵入伍时要组织召开欢送大会、戴光荣花。乡、村两级要全面落实挂“军属光荣”牌、上门送喜报、“八一”和春节登门逐户慰问等优抚对象抚慰制度,尽力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
  三、拓宽就业渠道,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七)加大安置政策落实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安排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对于参加非定向公务员、事业编制招聘和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优先安置大学生退役士兵。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入工龄。市、县每年拿出公务员、事业编制招聘岗位的一定数额用于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聘指标数量不低于当年报名参加考试的退役全日制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选拔配备,优先招录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
     3.驻临企业优先招录退役士兵。指令性安排至各类企业中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服役时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年限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家新的安置政策作出调整后,鼓励驻临各级各类企业应将退役士兵就业与企业招工用人机制有效衔接,每年拿出用工员额一定比例用于招录退役士兵。
  (八)提高优待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现行转业士官和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1.实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后,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2.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3.国家指令性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
   4.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的2倍发放。
   5.城镇户籍义务兵优待金,要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进行调整,具体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6.改进优待补助金保障发放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优待金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每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九)对进藏义务兵实行特殊优待。对从我市入伍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其他义务兵优待政策外,还要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优待金。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可凭兵役机关的证明办理当地农转非手续,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安置或优先办理自主就业手续。
  (十)鼓励非临汾籍在校大学生入伍。对当年从本市入伍的非临汾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在就业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力度。要适应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调整改革,结合本地实际,加大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坚持依法征兵,严格责任追究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各级领导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加强对兵役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不认真履职尽责、完不成征兵任务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团党委”等评选活动。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体检、政审、学历审定、定兵等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责任退兵、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对逃避兵役、拒绝征集、搞自我淘汰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其本人家庭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其本人2年内不准参加各级各类院校升学考试、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规范征兵秩序,狠抓廉洁征兵
  (十五)落实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按规定落实“五公开一集中”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政策规定、指标分配、征兵人员、阶段结果和监督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情况及时予以核实,不得将不合格人员征入部队。
  (十六)加强监督监管。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向应征青年及家长发放《廉洁征接兵监督卡》,面向社会公布廉洁征兵举报电话,并指派专人24小时值守本级举报电话。市县两级军地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按照职责分工,不定单位、不打招呼、不拘形式,对征兵工作实施明查暗访,突出报名、面试、体检、政审、定兵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七)规范工作秩序。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开设征兵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改进兵役登记工作,实行发放“兵役登记证书”和“应征通知书”制度,组织县(市、区)内所有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落实高学历青年优先征集政策,做到随到随报名随体检。乡、村两级要牢固树立为应征青年服务的思想,采取报销应征差旅费、保障交通食宿等措施,积极为适龄青年报名应征提供帮助。各级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应征青年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理由阻碍应征青年报名应征。
  六、强化组织领导,提供坚强保障
  (十八)坚持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
  (十九)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兵役机关要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规范经费保障。根据省政府规定,把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年度征集经费按照省财政下拨指数,实行足额保障、专款专用。兵役登记、入伍预征、直招士官和征兵宣传等经费列入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军事  征兵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15日印发
校对:向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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