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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索 引 号: |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017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7-11-23 |
文 号: | 临政发〔2017〕16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汾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38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城市管理,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实现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精简高效。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联动快速、权威高效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为目标,依法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和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优化执法结构,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2.横向整合、重心下移。以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全覆盖为目标,集中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减少执法种类,同步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全面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并实行双重管理,加快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位一体化管理和执法机制。
3.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建立完善组织人事、执法规范、队伍管理、服装标识、车辆装备等配套制度,深入推进政策制定、行政许可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并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监管,推动执法信息共享、城市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4.上下贯通、联动迅速。以建立统一领导、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为目标,在市、县(市、区)两级同步展开、同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并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确保政令畅通、执行坚决,精准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迅速提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效力。
5.统筹协调、稳步推进。以建立一体化快速高效的指挥、派遣、处置机制为目标,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抓住建设智慧城市的契机,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落实,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治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年底,实现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推进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更加顺畅,初步建立简约高效、职责清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到2020年,力争形成全市城市执法体制和管理机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和执法体制
(一)明确管理范围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两级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二)理顺管理体制
1.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相关规范标准。
3.市编办按法定程序向省编办申请批准,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加挂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增加一名领导职数,调整增设相应职能科室,适当调剂行政编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为: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考核评价;负责指挥、调度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举报;行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特殊案件、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和综合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4.市编办按法定程序向省编办申请批准,在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处级建制,机构性质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隶属于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5名,设支队长、政委各1名(副县级),副支队长3名(正科级);
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执法权。支队下设若干大队,各大队根据市区行政管理和网格化管理需要可下设若干中队(人员按规定比例配备)。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要结合中央、省《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采取撤并、整合、挂牌等方式,在政府机构限额内组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整合原分别使用不同经费形式事业编制行政执法队伍,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明确为公益一类,逐步调整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目前,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且运转良好的县(市、区),保持现有体制不变。
各县(市、区)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牌子,下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创新发展、向开发区简政放权的政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三)机构、编制、人员划转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协管执法人员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区域可以适度调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划转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有关编制和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在各级职能部门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精简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整合优化执法机构等途径解决。
(四)推进综合执法
按照“1+5”模式,稳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和其他5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1.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 其他5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3.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厘清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关系。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反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现末端执法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专业鉴定或协助调查的,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制定权责清单
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确立的综合执法范围,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通过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等,强化权力运行和问责。已经制定公布权责清单的,要按照新设置的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进行调整,建立新的权责清单,并随改革推进在机构和职能职责确定后及时予以调整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六)健全执法保障机制
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助机制,探索建立公安与城管联合执法模式和派驻、随队执法等方式,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保障。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七)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问题,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严格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强化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执法队伍管理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参加全省统一组织考试,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市、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助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完善协管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
(九)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
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启动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到2017年底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对接。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工作。
(十)推进网格管理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依据市区管理区域范围,结合机构设置和街道办事处分布状况,做到执法力量与管理区域范围相匹配。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2017年12月10前,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改革方案,报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推进实施
2017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区)两级完成管理执法机构的综合设置,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确保按照标准落实到位。全市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对协管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提出规范意见和要求,保障协管人员劳动权益,其工资和社保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完成科级以下执法人员的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年底实现全员轮训和持证上岗。按照“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成熟一项划转一项。
(三)巩固完善提高
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制定修订城市管理和执法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系列标准规范体系和高效顺畅的综合执法机制。健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有序规范,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居民社区作用充分发挥,智慧城市管理不断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12月10日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稳妥有序推改革,并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以及文档案卷资料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保障经费投入。科学核定城市管理经费,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建成区面积规模、养护标准、城市管理手段更新相适应。坚持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要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四)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任务艰巨而繁重,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督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改革城市执法体制、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编办要加强对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工作的监督指导,指导综合执法机构做好“三定”方案、权责清单的制定调整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改革方案合法性审查和法制保障等工作。其他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职责衔接。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加强协调,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市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承担的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确保改革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校对:张建平(市住建局)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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