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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汾军分区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汾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7-03
文     号: 临政发〔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07-03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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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汾军分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各部队:
  为妥善解决我市驻军部队军人随军家属未就业问题,进一步推进双拥共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14〕21号)和市委议军会议决定,结合临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要参照成立相应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提供驻临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相关信息及安置意向;组织、编制部门负责核实、确认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就业安置工作计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组织随军家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等经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随军家属,负责为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税费减免。
  二、就业安置程序和办法
  (一)统计审核。驻临部队每年12月10日前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由临汾军分区政治部汇总统计情况,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二) 计划下达。每年12月底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驻临部队负责人专题研究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下达次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由军分区说明当年统计的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就当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和能接纳的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运行情况提出可安置随军家属数量情况。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空编情况和需安置人员数量情况统筹协调,确定下一年度安置人员数量,督促接收单位根据晋政发〔2014〕21号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手续办理。
    (三) 安置办法。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烈士遗属和战时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军人的家属应当优先安置。
    三、生活补贴发放
  (一)范围和标准。驻临部队官兵,其配偶符合随军条件但未就业,可享受政府生活补贴,每月按500元标准执行,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解决。市级财政负责临汾市区驻军机关及直属队人员配偶生活补贴,县(市、区)财政负责辖区内驻军人员配偶生活补贴。
  (二)发放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联审后,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资金,为随军未就业家属统一办理银行卡,按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政府生活补贴,首批从2015年1月起执行,以后从批准当月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做好本辖区内驻军随军未就业家属的统计、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三)相关要求。随军家属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从发生情况的下一月份停发生活补贴:1.户籍迁出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域的;2.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3.配偶牺牲、病故或退出现役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通过各种就业渠道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6.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四、工作要求
  (一)驻临部队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审查上报随军家属未就业数量情况。人社部门与军分区政治部要对随军未就业家属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两次联审核准,对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6月底前对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和发放生活补贴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安置手续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查出虚假冒领生活补贴款的,追缴冒领款项并建议其上级军事机关给予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三)对档案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就业后提出辞职、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内报到的随军家属,不享受以上安置政策。
  (四)政府发放的随军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款要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汾军分区     
201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印发

校对:文养利                                            共印1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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