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 整治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文号] 临政规发〔2024〕7号
- [成文日期] 2024-12-30
- [发布日期] 2024-12-30
- [状态] 有效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
整治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汾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矿业安全生产能力,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以下简称省委10号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进行整治整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保护、资源与安全、提质与升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先整治后整合”“关小改中上大”,把企业做实、把矿区做优、把行业做强,形成以大型企业为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推动非煤矿山全面转型升级,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整合,全市非煤矿山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到2024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数量较2022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占比较2022年提高15%以上。到2025年底,所有省级发证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后的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不小于: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金矿1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三、整治整合范围
全市所有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具体如下:
(一)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的;
(二)持有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被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的;
(四)已签订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
(五)第一轮、第二轮非煤整合已经明确要求实施整合,至今尚未整合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
四、整治整合标准
按照“先整治后整合”的步骤,统筹推进“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推动全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一)关闭取缔标准
1.已签订出让合同持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或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4.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而又不采取措施恢复和治理,情节严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关闭取缔的。
(二)引导退出标准
1.对符合省委10号文要求,具备单独保留或整合条件的矿山,因企业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实际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布局优化、产能总量核定、安全生产保障等因素,认为会影响该区域未来发展的,引导其有序退出。
2.对权属合法有效,但位于高速、高铁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或位于高速、高铁沿线1公里范围内、黄河及一级支流规定范围内的地下开采矿山,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其有序退出。
3.对资源枯竭原因造成的长期停建停产矿山,引导其有序退出。
4.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或建设的,引导其有序退出。
5.对不符合“三区三线”及各类保护区相关规定,在扣除重叠的范围后不符合单独保留或整合重组条件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引导退出的。
(三)单独保留标准
1.现有矿业权生产规模已达到中型及以上,且剩余服务年限大于5年的。
2.在整治整合期间,通过产能提升,生产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验收合格,且剩余服务年限大于5年的,可进行单独保留。
(四)整合重组标准
1.属同一矿体的相邻矿业权,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整合后能满足最低准入门槛要求的,可进行整合。如存在夹缝资源,结合实际情况分类处置。
2.达不到单独保留条件,周边无相邻矿业权,但存在边角零星资源(现有矿业权剩余资源量大于边角零星资源量,边角零星资源需为相邻矿产资源,且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边角零星资源与现有矿业权整合后能满足最低准入门槛要求的,可进行整合。
(五)升级改造标准
对单独保留或整合保留的矿山,要在2025年7月底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1.优化开采方式,提升开采效率。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向安全可靠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转变,打造绿色、循环、生态产业。
2.创建绿色矿山,提升科技水平。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因地制宜同步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技术创新、装备升级等手段,激发内在动力,逐步走向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发展道路,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能力。
3.健全风险管控,提升安全水平。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台账清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研判,制定源头防范措施,通过引入自动化设备、智能化监控平台、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隐患,实现稳定可持续发展。
五、整治整合方式
(一)对符合关闭取缔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后,报临汾市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专班(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市整治整合工作专班)审批,依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二)对符合引导退出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关闭,同时对其剩余资源量进行核查认定,对退付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核算,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退付。
(三)对符合单独保留情形的,在足额提取矿山生态保护恢复治理基金、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即可复工复产;对提升产能的,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下,可先申请复工进行升级改造,完成提升验收后,再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产。
(四)对符合整合重组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纳入县级整治整合方案,报市整治整合工作专班批复后,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五)对符合升级改造情形的,要淘汰落后工艺,采用新型技术装备,以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为发展方向,建设管理规范、节约高效、安全可靠、绿色环保新型矿山。
六、整治整合步骤
(一)摸底调查(2025年1月10日之前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企业矿业权情况、开采现状、储量动用情况(剩余储量以2023年底矿山储量年报或“三图一表”为准)与“三区三线”及各类保护区的重叠情况和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及整合意向、矿区范围内应按规定评审备案的新增加资源量(不含上部或深部资源)等情况,为下一步整合重组工作奠定基础。
(二)方案编制(2025年3月底之前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本地区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方案,明确整治整合计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报市整治整合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工作专班审批,按规定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县(市、区)对确定的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单独保留、整合重组矿山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成熟一批,上报一批;成熟一个,上报一个。
(三)整治整合(2025年7月底之前完成)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委10号文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本着“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对依法关闭取缔或引导退出各项义务未履行到位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矿山企业履行到位;对单独保留和整合保留矿山要严格督促矿业权人及时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计划,全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和修复治理不到位的必须先进行彻底治理;对整合关闭矿山各项义务未履行到位的,由整合主体继续履行。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整治整合工作专班批复同意整治整合方案确定的整合主体后,要积极组织、引导被整合矿山与整合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晰股权。
3.原矿区范围内,经补充勘查新增资源储量的,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以协议方式出让新增资源。
对矿山企业完成整合重组后,已确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在避让各类保护区、禁采区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按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涉及上下部资源、夹缝资源或边角零星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属于公开出让的,按程序进行公开出让;属于协议出让的,按程序进行协议出让。
4.对引导退出的矿山,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补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矿山企业剩余储量进行核实认定,待其按规定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义务等工作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退付矿业权出让收益。
5.对大中型矿山以及整合重组后达到大中型规模的矿山,可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大中型矿山周边(属同一矿体向外延伸情形)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零星资源、属同一主体(同一矿业权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母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仅限中型以上矿山)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资源,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或协议方式出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取得实效,市级成立临汾市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专班,统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整合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次非煤矿山整治整合的责任主体,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统筹领导属地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非煤矿山整治整合主体责任,深入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有力有序推进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市整治整合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整治整合工作有序开展。市整治整合工作专班将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及时公开信息,主动释疑解惑,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共识,确保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家资源权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与县域经济发展长远利益有机结合。
本实施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临汾市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专班
附件
临汾市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专班
一、人员组成
组 长:王延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乔飞鸿 副市长
副 组 长:杨 楠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白浩钰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杨 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范春雷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马 平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晋红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常立智 市工信局局长
任伟民 市水利局局长
张宁红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赵 华 市财政局局长
张东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晋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海华 市人社局局长
李青萍 市文旅局局长
张锁林 市税务局局长
罗永勤 国网临汾供电公司总经理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整治整合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帆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矿山企业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退出和关闭标准;负责对矿山企业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退出和关闭的审查认定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整合、保留的储量核实认定工作;负责非煤矿山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认定工作;负责非煤矿山整治整合过程中采矿权出让收益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整合和保留矿山采矿许可证的依法办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淘汰关闭的标准;负责对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关闭的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矿山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影响水源地保护依法应当予以退出和关闭标准;负责对矿山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影响水源地保护依法应当予以退出和关闭的审查认定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落实矿山企业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退出和关闭的标准;负责对各类矿区影响泉域水资源保护依法退出和关闭的审查认定;负责对各类矿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整合后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物品;对整治整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
人社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人员、外包工队与上级法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核查,防止出现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场履职等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整治整合工作的相关经费,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对引导退出关闭矿山企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退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井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工作。
国网临汾供电公司负责对整治整合期间非煤矿山的用电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依据电力消耗量等数据分析异常行为,及时向当地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专班报告。
相关附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 整治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