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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
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临政通告〔2024〕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经备案(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红色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二、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三、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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