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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11-14来源: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汾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晋政办发〔2024〕3号)要求,提升化工产业的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第二条定义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  监控点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所在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提交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

(三)经过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属地审核。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认定工作相关部门。

第七条  市级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现场进行复核,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确定拟认定监控点名单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予以公示。

第八条  认定公告。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监控点名单,由市政府予以认定公告,并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定主体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级政府承担监控点管理的属地责任,加强对监控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监控点做好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十三条  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十四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各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于次年二月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市级。市级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重新评价,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五条  监控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改、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监控点向化工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已认定化工园区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监控点转移发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将根据政策变动和实际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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