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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汾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晋政办发〔2024〕3号)要求,提升化工产业的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第二条定义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 监控点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所在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提交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
(三)经过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属地审核。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认定工作相关部门。
第七条 市级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现场进行复核,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确定拟认定监控点名单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予以公示。
第八条 认定公告。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监控点名单,由市政府予以认定公告,并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定主体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级政府承担监控点管理的属地责任,加强对监控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监控点做好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十三条 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十四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各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于次年二月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市级。市级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重新评价,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五条 监控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改、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监控点向化工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已认定化工园区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监控点转移发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将根据政策变动和实际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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